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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商标申请不是百分之百拿到证书?

     商标申请注册因为其过程中客观存在着很多无法克服的不确定性,因此可以说商标注册申请存在风险是必定的,只是风险有大小而已。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先商标信息的不完整性和滞后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审查中的主要依据就是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计算机数据库中的各类信息。因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天天都要收到大量的各类商标申请,其中大量纸质申请需要人工逐一进行分类并通过扫描输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库,因此,各类商标申请文件从国家知识产权局接收之日到可以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到需要一定的周期,这个信息输入周期目前大约1~3个月(电子20-30天,纸质大约1~3个月,如果有补正,时间可能更长),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商标检索“盲期”。

2021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945.1万件,纸件商标申请(商标新申请)量约占0.55%,商标检索“盲期”(电子申请)平均25天左右,商标检索“盲期”(纸质申请)平均45天左右(纸质平均录入时间按45天计算),按此比例计算,任何时间查询商标,都有64.90万件(计算公式:945.1*0.0045/365*45+945.1*0.9945/365*25)

 

这种在先商标信息不完整和滞后性的后果,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造成对商标判定上的失误。即便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审查员在工作中也无法避免这种信息的滞后和不完整性所造成的误判结果。  

2.主动审查中信息来源的局限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动审查中所依据的最完整、最可靠的信息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己多年积累的商标注册和申请信息。而其他的诸如,县级以上地名、某些行业、产品信息等等都要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己去逐步收集收拾整顿的,因为信息来源的被动和滞后,有所漏掉是正常现象。而对于诸如专利注册、版权登记上的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本就不会关注,只有权利人自己在商标初审公告期三个月的被动审查中发现后,通过异议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审查员的主客观差异所产生的误差  

每个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独立完成的,因为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责任心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审查结果必定会受到主客观方面多种因素的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不同种别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定结果,而且法律也赋予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根据个人理解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总的来说,商标审查属于主观性较强的工作,因此存在差异是无法避免的现象。  

4.国家法规政策的时段性造成审查标准的变动  

我国自从1983年颁布商标法以来,相关的商标法律法规政策就跟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题目的泛起一直处在动态发展阶段性调整之中,而且在相对一个时期内这种动态调整仍将继承,这种调整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审查标准。长期接触商标的人应该知道,很多按照过去标准能够注册的商标,而在现在已经属于不能注册的商标,同样在过去属于不能注册的商标,现在有很多属于可以注册的。  

5.不同种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在审查标准中掌握的差异  

对于同一个商标而言,在不同的贸易行业、不同的产品和服务、不同的客户群体、不同的消费层次、不同的市场渠道、不同的销售对象、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地域限制……等等,对商标的识别方式、关注程度可能也会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商标实质审查中,不同种别的商品或服务,甚至在同一种别的特定商品上,其审查标准上可以有所不同。但是这种标准的掌握会有偏差,就连审查员之间有时候也有较大的差异,由此而产生的差异风险,具有不确定性,难以避免。  

6.可能存在异议风险  

商标异议是我国法律划定的,对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动审查并初步审定核准的商标,以《商标公告》方式对外公然征求社会公众监视的被动审查的法定程序,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有对初步审定核准的商标持有不同意见并有明确理由的,都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申请,要求撤销初步审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异议是法律赋予一个公民和企业权力,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只要具备基本的主体资格和适当的理由,哪怕这个理由是错误的、莫须有的、恶意的……等等,都可以在划定时间内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一旦商标被提异议,该商标就会自动进入漫长的异议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理中对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和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进行具体审理裁决。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该商标被核准注册,异议理由成立的,该商标将被驳回。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异议裁定不服的还可以进一步进行商标异议复审,直至法院诉讼。  

就目前异议程序的审理现状来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异议审理期要长达7个月左右,异议复审期需要7个月左右。因此,异议存在的可能性也是必需经由而无法避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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