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 十八 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十三条规定,现制定商标审定抽签操作规程如下:
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且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商标局应当对于这些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
二、经审查,仍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符合初步审定的规定时,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协商。商标局发出协商通知书之日起20天内,视为送达。
三、自协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天内,有关申请人未达成协议或者未将协议书报送商标局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抽签。
在规定抽签之日不到者,视为弃权,其余申请人继续抽签。
四、申请人均不能如期到达商标局或者均拒绝抽签时,由商标局调查并做出裁定。审定一个申请人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五、抽签议程由商标局审查处处长或者其指定的人员主持,有关审查员到场。当场填写《商标审定抽签决定书》,并由申请人或者其代表签字。拒绝签字,亦视为弃权。
六、抽签先后,由有关申请人掷骰子决定。点大者先抽,点小者后抽。
七、抽签过程由公证机关的公证人员两名监督进行。
八、公证机关在抽签签字之前,收取公证费。
九、抽签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写入《商标审定抽签决定书》。
十、公证人员宣布公证结果生效。
十一、商标局依抽签结果初步审定抽中者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十二、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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