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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撤三时间的官方计算方法

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

(1)一般情况下,以国际注册商标在中国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该商标注册满三年起算点。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驳回期限届满之日为从商标注册部门收到的申请文件上注明的"通知日期"之日起加12个月;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驳回期限届满之日为从商标注册部门收到的申请文件上注明的"通知日期"之日起加18个月。同属《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缔约方的,根据议定书第九条之六的规定,驳回期限届满之日为从商标注册部门收到的申请文件上注明的"通知日期"之日起加12个月。

(2)在领土延伸程序中部分驳回的,其中予以核准的部分商品或者服务应从该部分商品或者服务延伸至中国的驳回期限届满日起算。

(3)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自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算。

(4)驳回期限届满前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已生效的,自驳回期限届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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